ACCOMMODATION AGREEMENT住宿条款
适用范围
- 第一条
- 1.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,均由本条款所规定,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,则由法令或一般公认的惯例所规定。
- 2.本酒店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满足特约时,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,以该特约为优先。
住宿合同的申请
- 第二条
- 1.想在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人,请向本酒店提出以下事项。
- (1)住宿者姓名
- (2)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
- (3)住宿费用 (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)
- (4)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
- 2.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,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的申请时,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,将视为已经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。
住宿合同的成立等
- 第三条
- 1.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前条的申请时成立。但是,证明了本酒店没有承诺时,不在此限。
- 2.根据前款的规定,住宿合同成立时,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,支付本酒店规定的住宿期间 (超过3天时为3天)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额的申请费。
- 3.申请金首先用于支付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,发生适用第6条以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时,按照违约金之后赔偿金的顺序进行支付,如有余额,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时退还。
- 4.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如未能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,住宿合同将失效。但是,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,仅限于本酒店将其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。
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约
- 第四条
- 1.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,本酒店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接受不需要支付同项申请金的特别约定。
- 2.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请时,如果本酒店未按照前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支付申请金,以及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,则按照前款的特别约定处理。
拒绝签订住宿合同
- 第五条
- 1.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,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。
- (1)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的;。
- (2)因客满而客房不宽裕时。
- (3)欲住宿者,被认为有可能就住宿实施违反法令规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;。
- (4)欲住宿者为黑社会组织、黑社会成员、黑社会组织相关团体或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;。
- (5)欲住宿者为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组织成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、其他团体的;。
- (6)想要住宿的人是法人,其董事中有符合黑社会成员的人的时候。
- (7)欲住宿者对本饭店或者本饭店工作人员实施暴力要求行为,或者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。
- (8)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。
- (9)由于天灾、设施故障、其他不得已的事由不能住宿时。
- (10)想要住宿的人因醉酒等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麻烦时。有明显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时。
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
- 第六条
- 1.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,解除住宿合同。
- 2.本酒店由于住宿客人的责任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(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,本酒店指定支付申请金的日期并要求支付申请金的情况,在支付申请金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。),根据附表2所示,收取违约金。但是,如果本酒店遵守了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,在遵守该特别约定时,关于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,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。
- 3.本酒店如果没有联系客人,到了住宿日当天的下午8时 (预先显示预计到达时间时,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)还未到达的话,其住宿合同将被视为已经被客人解除。
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
- 第七条
- 1.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,有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。
- (1)住宿客人关于住宿,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,或者被认为有相同行为时;。
- (2)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。
- (3)因天灾等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住宿时;。
- (4)黑社会组织、黑社会成员、黑社会组织相关团体或人员、其他反社会势力。
- (5)黑社会组织或黑社会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、其他团体的;。
- (6)法人中,其董事中有符合黑社会成员的人的;。
- (7)住宿客人对本饭店或者本饭店工作人员提出暴力要求,或者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。
- (8)住宿客人有可能因醉酒等而影响其他住宿客人时。有明显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时。
- (9)在客房内吸烟、对消防用设备等进行恶作剧,以及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其他利用规则的禁止事项(仅限于预防火灾所必需的物品。)时。
- (10)住宿的人被认为有可能从事违反东京都妨害防止条例 (《关于防止给公众造成显著困扰的暴力不良行为等条例》) 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相同行为时。
- 2.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,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。
住宿登记
- 第八条
- 1.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,请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。
- (1)住客的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住所及职业
- (2)外国人的,国籍、护照号码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
- (3)出发日及预定出发时间
- (4)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
- 2.如果客人想用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的费用,请在前一项的登记时预先出示。
客房的使用时间
- 第九条
- 1.客人可在15:00至次日12:00期间使用酒店客房。但是,连续住宿的情况下,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,可以全天使用。
- 2.本酒店可以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,在同项规定的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。在这种情况下,我们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。
- (1)超过3小时以下为客房费用的30%
- (2)超过3小时以上不足5小时的,为客房费用的50%
- (3)超过5小时以上为客房费用的100%
- 3.如果客人想用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可代替货币的方法支付第12条的费用,请在前一项的登记时预先出示。
遵守使用规则
- 第10条
-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,请遵守客房配备的电视和iPad、主页上显示的使用规则。
营业時間
- 第11条
- 本酒店设施等的营业时间会在客房配备的iPad或主页等进行说明。
支付费用
- 第12条
- 1.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的明细及其计算方法,按附表1所列。
- 2.前项住宿费用等的支付,可以用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、住宿券、信用卡等替代方法,在客人出发时或本酒店提出申请时,在前台收银员处进行支付。
- 3.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,在可以使用后,即使客人没有任意住宿,也会收取住宿费用。
本酒店的责任
- 第13条
- 1.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,或者由于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,对该损害进行赔偿。但是,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责任而引起的,则不在此限。
- 2.本酒店根据消防法令,定期进行防火对象检查,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,加入了企业赔偿责任保险。
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
- 第14条
- 1.本酒店无法向客人提供签约的客房时,在得到客人同意的情况下,尽可能以同样的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。
- 2.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所限,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,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,该补偿费将充当损害赔偿额。但是,关于不能提供客房,没有可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,不支付补偿费。
寄存物等的处理
- 第15条
- 1.住宿客人存放在前台柜员处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,如发生灭失、毁损等损害时,除不可抗力外,本酒店以15万日元为限度赔偿其损害。
- 2.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,以及没有存放在前台保险箱的贵重物品,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、毁损等损失时,本酒店将赔偿损失。但是,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下,除了本酒店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外,本酒店不赔偿其损失。
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
- 第16条
- 1.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下,仅在到达之前本酒店了解的情况下负责保管,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交给。
- 2.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现金或贵重物品(*)留在酒店,酒店原则上将保管7天(包括发现之日),然后将其带到最近的酒店警察局,我来送。其他物品将在1个月后处理掉。但食物、饮料、香烟、杂志等将在退房后第二天处理掉。
*“现金/贵重物品”是指钱包(现金)、信用卡、相机、手机、手表、贵金属、预付卡、驾驶执照、保险卡等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。可能被滥用的物品第三方。 - 3.在前2项的情况下,对于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,本酒店的责任,在第1项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1项的规定,在前项的情况下按照同条第2项的规定。
停车责任
- 第17条
-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及本酒店所在大楼的停车场时,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存放,本酒店及本酒店所在大楼都是出租场地,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。但是,在停车场的管理中,由于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时,由其承担赔偿责任。
客人的责任
- 第18条
- 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,该住宿客人需向本酒店赔偿损失。
免责声明
- 第19条
- 使用本酒店内的电脑通讯时,住宿客人自行负责。在使用计算机通信的过程中,由于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服务中断,由此造成的用户损失,本公司概不负责。另外,由于本公司认为使用电脑通讯不恰当的行为,对本公司及第三方造成损害时,需赔偿损失。
个人信息保护
- 第20条
- 伴随住宿合同而从住宿客人处收到的个人信息,将根据《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》进行管理。
首选语言
- 第21条
- 本条款用日语和英语写成,如果双方之间有不一致或不一致的地方,以日文版为准。
附表1
住宿费用等的计算方法(第2条第1款、第3条第2款及第12条第1款的关系)
客人应支付的总额
- 住宿费用
- 1.基本住宿费 (房费或房费+早餐费)
- 2.服务费 (1 x 10%)
- 额外费用
- 3.餐饮费及其他使用费
- 4.服务费 (3*10%)
- 税
- 5.消费税
- 6.住宿税
- 在东京都从2002年10月1日起征税
- 每人一晚的基本住宿费和服务费,
- 未满1万日元的情况下,不征税。
- 1万日元以上未满15,000日元时,为100日元
- 15,000日元以上时200日元
※住宿税的税率为住宿费用 (不含消费税) 每人每晚的税率。
※住宿税中的住宿费用是不包含餐费等的单纯住宿费用。
※税法修改的情况下,以修改后的规定为准。
附表2
违约金 (与第6条第2款相关)
- 最多7名
- 两天前50%
- 前一天80%
- 当天100%
- 不住宿100%
- 8人以上
- 60天前10%
- 30天前20%
- 14天前30%
- 7天前50%
- 两天前100%
- 前一天100%
- 当天100%
- 不住宿100%